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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泰山作证千古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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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冲
向前冲Lv.6楼主+关注
2012-06-04 19:03 来自广东 珠海
 泰山做证 千古奇冤
  
   我是杨志兴,原山东省中国石化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公司经理,在2001年4月内退,2004年3月份被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重复下账贪污8万2千元,判刑8年。”对我的枉法枉判是我天大的冤枉,是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单传刚、徐西华、李业鹏他们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检权力,采用伪证,依法律手段,打击报复,官报私仇,新泰市人民法院个别人为迎合他们要险害我的目的,对我枉法枉判造成的冤假错案。
  一、案发因素:
   1、2003年9月24日,泰山石油集团将我个人40年工令买断金11.6万元人民币全部扣留,并且通知我,必须到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去要欠新泰石油公司车加油款30万元,否则将我工令买断金11.6万元抵顶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所欠车加油款,在我万般无奈,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多次去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找欠款经办人装备科长纪军和副检察长单传刚(反贪局长),王副检察长,向他们说明我的处境,请他们帮忙解决因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所欠车加油款,而被泰山石油集团扣留的我个人工令买断金,因此我惹恼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单传刚等人,使他们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他们欠石油公司车加油款不但没有要回,我反而被他们陷害入狱。
  2、2002年我儿子杨彬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荣启的女儿张晓淼结婚,结婚时间不长,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原来亲家对我产生极大怨恨,张荣启的大女婿戴秀平是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察科长,这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人员徐西华和张荣启家又是亲戚关系。
   因以上因素是造成我冤假错案的关键,徐西华、李业鹏在具体办案中采用伪证,昧着天地良心,不顾党纪国法,依莫须有罪名卑鄙陷害我。
  二、庭审过程
   新泰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是公正的,起诉我重复下账贪污8万2千元的不实证词,由于庭审法官刚正不阿,严正执法,威严的法庭迫使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徐西华、李业鹏采用伪证的龌龊行经被正义的法庭抽了一个响亮的耳光,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马上将庭审我案子审判员刘士华刑拘,之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下,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又对我重新起诉,由此新泰市法院对新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徐西华、李业鹏的所作所为听之任之,历经8个多月的庭审期,对我合情合理辩解不予理采,新泰市法院个别人为迎合新泰市检察院单传刚、徐西华、李业鹏一心陷害我的卑鄙目的,强行枉法判我重复下账贪污8万2千元,刑期8年。
  三、我的案子并不复杂,1998年4月9日新泰石油公司购买新泰市公安局消防科两套房子,房款共计13.2万元,在同一天,我和公司分管财务副经理杨朝忠、公司消防负责人宁方德三人共同去消防科交房款,(13.2万元是由我个人交单位住房集资款5万元,另外8.2万元从单位财务借出),消防科收到款后,给写出了13.2万元房款发票,当时我在消防科让杨朝忠、宁方德在该单子被面签了经办人姓名,回单位我在房款单据签名后,安排副经理杨朝忠去财务下账,“给我写出5万元住房集资单,另外8.2万元抵顶杨朝忠在财务写的购房借条,并把借条抽回平账。”杨朝忠从财务回来告诉我:“5万元住房集资单财务科长单申一会送过来”。我问他8.2万元借条事,他说:“单申告诉不用抽借条,房款单据和借条相抵就行了,”不一会单申把5万元住房集资单送过来,这样我认为单位购买两套房子的账处理好了,从此没有再过问,通过庭审我才知道,石油公司分管财务副经理杨朝忠和财务科长单申,在下账13.2万元房款单据和杨朝忠为单位购房写的8.2万元借条处理上,两人相互利用工作之便,勾结一起,狼狈为奸,要重复下账贪污。
  四、新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徐西华、李业鹏采用两个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杨朝忠、单申)的伪证,良心泯灭,丧心病狂的迫害我。
   伪证之一:分管财务副经理杨朝忠,在财务写的8.2万元单位购房借条,竟然用两张溢余油款存单抵平,就是这两张溢余油款存单,成为冤枉我贪污的关键伪证据。
   1、这两张神秘的溢余油存单是怎么产生出来的呢?新泰石油公司营业室财务收款员刘桂珍明确证实:“在1999年12月22日早上已上班,公司财务科的人说要调账,让我把存到工行我公司10524921418账号的钱,转存到工行我公司10522301416账户上8.2万元,”同时证实“开据的两张共计8.2万元存单凭证有财务人员收走”。
   本案关键证人刘桂珍已明确的将安排调存账户之人锁定在财务科,开据的两张8.2万元存单凭证被财务人员收走,从而证实这两张存单的出笼根本与我无管。
   2、分管财务副经理杨朝忠在1999年12月24日,将刘桂珍22日提取的8.2万元现金存单,未经公司领导审签入账支出手序,又私自转交财务科现金出纳员刘廷平,让其下账冲抵98年4月9日杨朝忠的8.2万元借条,杨朝忠伪证谎称是我将8.2万元现金存单给他,让他去抵账,这纯粹是血口喷人,证人刘桂珍已明确证实该存单被财务人员收走,我如果再从财务拿出这8.2万元存单,必须给财务签名或打条,不用任何传递手续拿出这8.2万元现金存单给杨朝忠的,只有财务科长单申能办到,其他任何人都办不到。新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徐西华、李业鹏他们,对谁能从财务科拿出8.2万元现金存单的,是心知肚明清楚的很,但为了险害我,横下心来,借机认定是我给杨朝忠的,这纯粹是指鹿为马,心存险恶,借刀杀人,从而达到陷害我的丑恶目的。
   3、还需要申明的是8.2万元现金存单是杨朝忠、单申利用工作之便相互勾结贪污的产物,我根本不知他们调账之事,也根本没有见过该存单,此单更没有经过我的审签,就被他们莫名其妙下账支出,他们这样铤而走险,充分暴露丑恶的贪心。
   伪证之二:财务科长单申谎称,“我将13.2万元房款单据在2000年1月份交她报销”,这个弥天大谎又成了栽赃我重复下账贪污的第二个伪证。
   1、我个人当时急于交单位5万元住房集资,是手持住房集资单,等待单位房改,我个人既然交了5万元住房集资,必须让财务给我出具集资单,所以在单位购房交款当天,1998年4月9日安排副经理杨朝忠拿着13.2万元房款单据去财务下账,财务才依此为依据给我出具了5万元住房集资单,另外8.2万元抵顶了副经理杨朝忠在财务写的借条。从财务借出8.2万元单位购房是公开的事,副经理杨朝忠、财务科长单申是很清楚的,这样13.2万元购房单据不会在我手上存放两年才去报销。
   2、住房集资单,在单位房改时有财务科安排统一收回,我的5万元集资单有财务科长单申直接收走。我多次提请办案人员徐西华、李业鹏查找我的5万元住房集资单,房改时就用这5万元集资单结算的,我多次 向他们申明这5万元集资单和房改时具体交款人签名,这两项是案件的重要账证,检察院办案人员徐西华、李业鹏只说不好查,查不到,根本不去查找,更有甚者,办案人员李业鹏不让讲5万元住房集资单的经过,并蛮横讲:“5万元住房集资单与案件无关!”分管财务副经理杨朝忠、财务科长单申利用工作之便,调存账目,暗箱操作贪污,新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徐西华、李业鹏他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他们目的只有一个,为报私人恩冤,隐瞒事实,制造伪证,横下心来险害一个无辜好人,作为一个检察官,连起码做人的道德都已丧尽,真是可悲。
  五、艰辛的维权历程:从此迫使我走上了个人维权道路,2005在泰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2007年泰安中级人民检察院复查我的冤案,又不予抗诉。2008年11月25日国家最高检控告检察厅通知,将我的冤案已转往山东省高级法院处理。2009年10月13日山东省中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认定8.2万元系重复报销事项不能成立。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指令泰安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0年8月24日泰安中级法院个别人,不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对山东省中宇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硬行维持原判裁定。令我想不到,他们制造冤假错案的劣行,竟有如此顽强的保护链。我的冤假错案在泰安市是没有平反的希望了,我永远坚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信共产党的领导,神州大地有青天,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总有水落石出的时候。
  六、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从党中央到各级人民政府都在强调法制理念,保护民生的权力,全社会都在追求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法律日趋完善,在这样形势下,新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单传刚、徐西华、李业鹏,为报私人恩冤,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竟冒天下之大不韙,明火执杖制造冤假错案,他们采用一证一不成立的伪证,违反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严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丧心病狂的陷害我,太霸道了,他们的诡邂行径是司法腐败还是害群之马?
   我只求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我勤勤恳恳为党工作几十年,已步入老年人行列,确被依莫须有罪名陷害入狱,我期盼明镜高悬,洗我冤屈,还我民生的权利和清白,救我水深火热之中,我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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